向主教提出之婚姻简式诉讼程序(附音频)

2021-07-23 21:00   纳爵之盾  阅读量:4803

 

 

 

为使婚姻诉讼更为便捷、快速、简便,教会还制定了一种补充现行文书的诉讼,且较为简短的诉讼模式,适用于有特别明显的论证来支撑的婚姻无效诉讼,称为“简式诉讼”。为避免简式诉讼会危及到教会婚姻不可拆散性的原则,在此类诉讼中,主教本人担任审判员,使他藉其牧者职权,与伯多禄一起做天主教信仰和纪律上团结合一的最大担保人。[1]

 

本篇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来阐明婚姻简式诉讼程序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

一、采用简式诉讼的两个前提条件;

二、提起简式诉讼;

三、案件的预审及辩论;

四、案件判决的三个步骤;

五、判决的上诉和执行;

六、使用简式诉讼的情况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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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简式诉讼的两个前提条件

 

教区主教以简式诉讼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所需要的两个前提条件:[2]

 

(一)诉讼申请由双方或一方在对方的同意下提出;

(二)有证据或文书支撑之人或事物佐证,明显证明婚姻为无效。

 

只有完全具备以上两个前提条件后,主教才可采用简式诉讼程序。

 

 

提起简式诉讼

 

采用简式诉讼的诉状,应列举以下事项(Cfr. cann. 1504, 1684):[3]

 

(一)要提起诉讼的审判官、请求的标的及对何人请求;

(二)依哪条法律为基础,至少大概以什么样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其陈述;

(三)原告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年月日及原告或代理人的住所或允许文书送达的处所;

(四)被告的住所或准住所;

(五)简短、完整而清晰地陈明诉状所依据的事实;

(六)指明审判员可立即搜集的证据;

(七)在附件出示诉状所依据的文书。

 

“当事人如因受阻而未能呈递诉状,审判员常可准许其以口述提出申请:然而审判员应命书记员笔录其陈词,且应向原告读出并经其认可,方可成为具全部法律效力之书面诉状。”[4]

 

若呈递的诉状是为引进普通诉讼,但司法代理认为案件可依简式诉讼审理,则司法代理以书面传唤未签署诉状的一方,向法庭陈明是否同意所呈的诉状并参与简式诉讼;同时应适时传唤签署诉状的一方或双方,尽早完善诉状所应包含的内容(Cfr. cann. 1676 §1,1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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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预审及辩论

 

诉状送至教区司法代理,司法代理受理后,根据教区主教制定的准则,开展案件的审理工作。

 

(一)司法代理发布法令(Cfr. can. 1685)[6]

1.在拟定诉讼标的同一法令中,司法代理任命预审员[7]及陪审员[8](Cfr. cann. 1424,1428 §2);

2.传唤所有应参与庭审的人员;

3.为搜集证据,于三十日内进行庭审。[9]

 

此外,司法代理可自行担任预审员;如若可能,他应从案件所属教区任命一位预审员。[10]在进行传唤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若在诉状中未曾附带证据,那么争讼方,至少可以在开庭前的三天,呈递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辩论事项(Cfr. can. 1685)。司法助理在拟定诉讼标的、委任预审员及陪审员的法令发布后的三十天内,完成证据的收集工作。

 

(二)预审员搜集证据

1.预审员应尽可能在一次庭审中搜集所有证据(Cfr. can. 1686);[11]

2.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均可出席对另一方及证人的询问,唯预审员考虑事件及当事人的情况后,认为应分开询问者除外。[12]

3.双方及证人的答辩应由书记员记录成文,仅需简要记述对有争议的婚姻本质即可。[13]

4.在简式诉讼中,在支持诉状的文件中,所提供的医学文件,无需专家鉴定。[14]

 

(三)案件辩论

预审结束,预审员指定预审结束后十五日期限为婚约,辩护人呈递支持婚约的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可能会有的辩护词(Cfr. can. 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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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的三个步骤

 

 在简式诉讼中,宣布判决的人必须是教区主教。“宣布判决的人应是教区主教,这是绝对的权限且不能授权于教区法庭或教区联合法庭……宣布判决书的主管主教是根据法典1672条之规定明确其权限之地的主教,即使案件由一教区联合法庭预审亦如此。如有多位主教,那么应尽可能遵守当事人与审判员于就近地点的原则。”[15]

 

(一)庭审研究

收到案卷后,教区主教要考虑婚约辩护人的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咨询预审员和陪审员的意见,斟酌案件(Cfr. can. 1687 §1)。[16]

 

(二)判决或移交普通诉讼审理

1.“裁决仅属于主教的权限。”[17]

 

2.教区主教对婚姻的无效如果已经达到伦理确定性,即可宣布判决;否则应遵循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Cfr. can. 1687 §1)。

 

3.若案件是由教区联合法庭审理,其判决书应由此法庭所在地的主教宣布。若有多位主教,则应尽可能遵守“当事人与审判员于就近地点之原则”(“Principium proximitatis inter partes et iudicem”)(Cfr. can. 1672)[18]

 

也就是说,由联合教区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由联合教区法庭所在地的主教宣布判决。但涉及到都具有司法权的多位主教时(Cfr. can. 1672),则应尽可能遵守“当事人与审判员于就近地点之原则”,由距离当事人最近,且最便于行事的主教宣布判决结果。

 

 

 

 

(三)若教区不能成立法庭时的办理方式

假如一个主教不能马上成立自己的教区婚姻法庭时,首先区分到底是涉及到普通诉讼还是简式诉讼,然后按以下方式来应对:

 

1.如果涉及到普通诉讼

 

在普通诉讼中,教区主教在不能马上成立自己的教区法庭时,可选择就近的教区法庭或教区间的联合法庭。“在普通诉讼中,主教有权利和义务设立自己的法庭。只有在不能马上成立自己的法庭时,主教可选择往就近的法庭。无论是教区法庭还是教区间的联合法庭,且应以最大程度尊重信友就近接触之原则(Cfr. can. 1673 §§1-2)”。[19]

 

此外,“法院为调查案件或为通知诉讼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它法院协助”(Can. 1418)。教区主教可书面委托就近的教区法庭处理本教区婚姻无效的普通诉讼案件。此委托可以是为某个案件的特殊委托,也可为涉及婚姻无效诉讼的一切个案的一般委托。就近的教区法庭或教区间的联合法庭,应以最大程度尊重信友就近接触的原则(Principio proximitatis inter iudicem et partes)(Cfr. can. 1672)[20]、最低花费原则(Minimo cum impendio)(Cfr. can. 1418)[21],及先入为主原则(Ratione praeventionis)(Cfr. can. 1415)。[22]具有同等司法权的教会法庭,不应相互推诿、寻找借口,拒绝受理信友涉及婚姻无效的诉讼。[23]

 

2.如果涉及到简式诉讼

 

a.若在教区内有一位司法代理。他应协助主教,审查呈递给主教的诉请和诉状,并根据教区主教的准则,以简式诉讼审理案件。

 

b.若在教区内没有司法代理。主教得安排一位合适人员,尽可能是神职人员,但具有学位和经验的平信徒也可,协助审理呈递给自己的诉请和诉状。

 

c.若在教区内甚至连一位合适且有经验的人选都找不到,主教得求助其他教区具有资历,且能在简式诉讼中能协助自己的圣职人员。

 

d.若主教在自己的教区找不到任何人,也无法获得其他教区具有资历的司铎的协助。主教可将案件的预审委托给附近的法庭。预审结束后,所有的卷宗重新移交给教区,主教在聆听法庭的意见后,裁决婚姻无效是否成立。[24]

 

(四)判决通告

1.载有裁决理由的完整判决书应尽早送达当事人(Cfr. can. 1687 §2)。[25]

 

2.教区主教考虑涉案双方对婚姻无效裁决结果所表达的意愿,可明智地自行决定宣布判决的方式。[26]

 

3.由主教及书记员共同签署的判决书,应简明有序地陈述裁决的理由,并自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当事人。[27]

 

 

判决的上诉和执行

 

(一)上诉的部门[28]

1.如对主教的判决不满,可上诉至教省总主教辖区内的教区法庭或罗马圣轮法院;

2.如判决由教省总主教辖区内的教区法庭宣布,可上诉至较资深的省区主教;[29]

3.对其他除罗马教宗以外无任何上级权威的主教的判决,可上诉至教宗固定指派的主教。

 

(二)上诉处理方案[30]

1.若上诉明显地只为拖延,应以法令驳回上诉;

2.然上诉一旦受理,应以第二审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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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简式诉讼的情况举例

 

以简式诉讼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情况举例(Cfr. can. 1683‐1687):[31]

 

(一)因缺乏信仰,而导致伪装合意或某项决定性地影响个人意愿的错误观点;[32]

 

因信德的缺乏,能够导致对婚姻有一个错误的认知和伪装的合意。“也就是一种能够限定人意愿的错误(Cfr. can. 1099), 或者一种排除婚姻本身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征的有效意愿的缺陷。今日社会的非基督化在对婚姻的理解上引起了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甚至能够限定人的意志。因此,婚姻危机从其根源上来说,就是由信德所光照的知识的危机。人的文化和人格受到俗化精神的强烈甚至决定性的影响;一种封闭于主观主义,封闭于个人想法或感受里的信德,不足以对婚姻制度及其基本义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再加上欲结婚的人潜在的道德和心理的脆弱性,尤其是年轻人或不成熟的人,趋向把婚姻视为纯粹满足情感的一种形式,进而会使缔结婚姻的人伪装合意。”[33]

 

因此,表面上接受洗礼及教会内的婚姻的神圣性,但从内心里却根本没有皈依教会,且完全排斥婚姻本身、或婚姻的圣事性、或婚姻的两个基本特点(单独性和永久性)、或三个基本要素(子女的生育,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及夫妻之间的幸福),这样必然导致婚姻的无效缔结(Cfr. can. 1101 §2)。[34]

 

(二)短暂的夫妻生活;

“短暂的夫妻生活,在很多领域,都可能特别明显地揭示婚姻的无效(伪装的意愿、在不同条件之特定反应形式、错误或欺骗、因心理异常而无法忍受同居)”。[35]

 

短暂的夫妻生活只是一种表象,需要审慎地调查导致其背后所隐藏的使得婚姻无效缔结的根本原因。

 

 

 

 

(三)为阻止生育而促成堕胎;

“这是一种强烈伪装意愿,及典型的相反子女福祉的迹象。堕胎这个罪行本身就表明当事人与教会的伦理相去甚远。同时,连同上面所提到的可能情形,也能暗示着对信德的基本缺乏。”[36]

 

明知故意的堕胎,不仅触犯教会的自科绝罚,而且从根本上排斥婚姻的基本要素:子女的生育。

 

(四)婚礼期间或婚礼后固执而坚持地维持婚外情;

“可以将其视为拒绝忠贞义务的明显征兆;也可能伴随着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文书证据(私人的调查报告、书信、网络或电话通信记录)”。[37]

 

婚礼期间或婚礼后固执而坚持地维持婚外情,需要调查事实真相,从而断定是否排斥婚姻的基本要素:夫妻之间的忠贞性。但要区分到底是偶尔的一次失足犯罪,还是很多次屡教不改的恶行。偶尔的一次失足跌倒,不能证实其排斥婚姻的忠贞性,但是与某人多次的发生性关系或与不同的人持久地维持婚外情就能证实。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就能判定其是否排斥婚姻的基本要素:忠贞性。若事实证明果真如此,则必然导致婚姻的无效缔结(Cfr. can. 1101 §2)。法律要求事实明确,且要有根有据;任何形式的主观想象、猜忌、臆测、推想、怀疑,以及似是而非的道听途说,都不能构成合法有效的证据。

 

(五)为欺骗而隐瞒不育、严重的传染病、自己曾与另一人生育子女,或自己曾坐牢;

“这些情况属于就某种能够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的特质施以欺骗,从而导致婚姻合意无效。法律所要求的显著性是这种特质能够以不容置疑的方式得以证明(比如:文书证据、证明信以及民事判决书)”。[38]

 

为取得合意,故意地隐瞒一些重大的事情:不育、严重地传染病等,必然会导致婚姻合意有缺陷。但是,假如婚姻一方他(或她),婚前并不知道自己不能生育,也没有刻意隐瞒或欺骗对方,因此婚前没有告知。这个不是欺骗,不能导致婚姻合意有缺陷。婚前的医学检查为结婚的双方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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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婚的理由完全与婚姻生活不符,或因女方意外怀孕而结婚;

“如若促使一方缔结婚姻的理由完全与婚姻生活无关(比如:为获得居留、为了使子女合法,为了得到经济补助),或者仅仅是因为女方意外怀孕而结婚,那么就很可能配偶之一方或双方实际上并无意缔结男女彼此交托的这种婚姻。”[39]

 

两个人结婚完全是因为与婚姻根本无关的理由,比如只是为分得拆迁赔偿款才草率结婚、为获得居留权不得已选择结婚、为女方意外怀孕自己内心恐惧被迫选择结婚等等,都会影响到婚姻的合意有缺陷,从而导致婚姻的无效缔结。

 

(七)为获得合意而施以暴力﹔

“由外在所产生的恐惧是婚姻无效的典型原因之一。若有真正而切实的暴力而使不愿屈服的一方受到伤害,那么就存在合意无效的极严重迹象。在这种情况,所施以的暴力也应是可由文书直接证明的(比如:医学证明、警方的口供)”。[40]

 

被胁迫的婚姻,明显缺乏婚姻的合意,必然导致教会内婚姻的无效缔结。神父婚前对于双方的调查问卷是必须的,一旦发现有胁迫,或意志受限制等行为,神父就不能给其行婚配。

 

(八)经医学证实缺乏运用理智的能力等

“因心理因素而无结婚能力,一般来说,需要专家科学而详尽的调查,这一调查仅适宜在普通诉讼中进行。然而,有些十分严重的病理学也应该由文书证明(比如:病例、民事心理咨询),根据一贯所用的法理,也能针对所表达的合意的无效性,得出无任何疑问的判断。”[41]藉专家的调查报告、诊断证明、文书资料等,能明确地证实当事人确实患有某种心理上、精神上的某些疾病,没有能力合法有效地缔结婚姻(Cfr. can. 10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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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简式诉讼的审判官是教区主教,案件的裁决也只是主教的权限。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如果符合简式诉讼所需要的两个前提条件,则主教以简式诉讼来审理案件(Cfr. can. 1683)。

 

首先,当事人撰写《起诉书》,向教会法庭提起诉讼。诉状的内容符合文章中的七点要求,同时附上相关当事人、证人等的联系方式,此外,文章第六部分对以简式诉讼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例举,罗列的八种原因都可能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都可以此作为简式诉讼的理由来起诉婚姻无效的成立(Cfr. can. 1683‐1687)[43]。诉状是写给教区主教,送达到教区法庭。教区司法代理以主教制订的准则,开展审理工作,拟定诉讼标的,司法代理任命预审员或陪审员,传唤所有参与庭审的人员,搜集证据,于30日内庭审。预审员尽可能在一次庭审中搜集所有证据。预审结束后15日内,预审员指定双方当事人或婚约辩护人提供可能会有的辩护词。

 

教区主教收到案卷后,要考虑婚约辩护人的意见及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咨询预审员和陪审员的意见,斟酌案件,进行裁决。教区主教对婚姻的无效已经达到伦理确定性,即可宣布判决;否则应遵循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Cfr. can. 1687 §1)。载有裁决理由的完整判决书应尽早送达当事人(Cfr. can. 1687 §2)。教区主教考虑涉案双方对婚姻无效裁决结果所表达的意愿,可明智地自行决定宣布判决的方式。由主教及书记员共同签署的判决书,应简明有序地陈述裁决的理由,并自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当事人。

 

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则可依法提起上诉。如对主教的判决不满,可上诉至教省总主教辖区内的教区法庭或罗马圣轮法院;如判决由教省总主教辖区内的教区法庭宣布,可上诉至较资深的省区主教。若上诉明显地只为拖延,应以法令驳回上诉;而上诉一旦受理,应以第二审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Cfr. can. 1687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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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方济各于2015年8月15日颁布“自动谕”宗座牧函《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原法典“声明婚姻无效之诉讼”(Can.1671-1691)的内容全部被重新修订,并于2015年12月8日正式生效。[44]向主教提出之婚姻简式诉讼程序,也是宗座牧函就婚姻无效诉讼程序革新的一个亮点。简式诉讼本身要求诉讼要简单、迅捷、快速,针对法庭中参与案件审理的所有人员,每个人都要善尽职责,依照教会法典的规定,来受理婚姻无效的诉讼案件,避免毫无根据的争论、无益的拖延时间,及相互间的推卸责任。

 

教会普通法的规定或修订,是由教会的最高权威针对普世教会发布的。教会法本身要求其制订的内容应该被普世教会遵守。“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教会内的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没有任何的权利修改或废除教会的普通法,就如同中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修改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个道理。

 

注释:

 

[1] 参阅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以下是一些指引革新的基本准则”,4。

 

[2]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第五节,向主教提出之婚姻简式诉讼,Can.1683:在下列情况,教区主教常有权以简式诉讼审理婚姻无效案件:1° 诉讼申请由配偶双方提出,或由一方在对方的同意下提出;2° 有证据或文书支撑之人或事物佐证,重复地显示婚姻为无效,而仔细调查及预审已无必要。

 

[3]Can.1684:欲采用简式诉讼之诉状,除陈明1504 条所列举之事项外,还应:1°简短、完整而清晰地陈明诉状所依据之事实;2°指明审判员可立即搜集之证据;3°在附件出示诉状所依据之文书。

 

[4]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0条。

 

[5] 参阅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5条。

 

[6]Can. 1685条:司法代理,于指定诉讼标的之同一法令中,应委任预审员和一位陪审员,并按1686条文规定,在三十日之内进行庭审,并传唤所有应参与庭审之人士。

 

[7]Can. 1428 §2: 预审官的职务得由主教批准的圣职人员,或品行善良、明智及学识卓著之平信徒担任之。

 

[8]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3页。“陪审员则应是由主教批准的圣职人员或正直的平信徒担任。”

 

[9] 参阅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2,案件的预审和辩论,a)一旦受理诉状,司法代理该如何进行?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2页。

 

[10]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6条。

 

[11]Can. 1686:预审员应尽可能在一次庭审中搜集所有证据,并指定十五日期限为呈递支持婚约之意见书及可能有之当事人之辩词。

 

[12]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8条 §1。

 

[13]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8条 §2。

 

[14]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4条 §2。

 

[15]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3页。

 

[16] Can.1687 §1:收到案卷后,教区主教,在咨询预审员和陪审员,并斟酌婚约辩护人之意见及可能有的当事人之辩词后,若就婚姻之无效已达至常情确定性,即可宣布判决,否则应循普通诉讼审理案件。

 

[17]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4,案件的裁决,综上所述 b,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4页。

 

[18]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9条。

 

[19]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教区主教的直接措施,2,c,1),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30-31页。

 

[20] 参阅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7条§1:法典1672 条各项所言的法庭具有同等权限,惟应尽可能确保审判员与当事人可就近接触之原则。

 

[21] 参阅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7条§2:根据法典1418 条之规定,通过法庭之间的合作,应确保任何人士—当事人或每位证人—都能以最低开支的方式参与诉讼。

 

[22] Cfr. can. 1415: 二个或多数法院同有管辖权时,以先受理为理由,其先合法传唤被告之法院享有审判权。

 

[23] 参阅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7条§1;Can. 1672 nn.1-3.

 

[24] 参阅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革新基点,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31-32页。

 

[25]Can.1687 §2:载有裁决理由之完整判决书应尽早送达当事人。

 

[26]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20条 §1。

 

[27]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20条 §2。

 

[28]Can. 1687 §3:如对主教之判决不满,可上诉至都会总教区法庭或罗马圣轮法院;如判决由都会总教区法庭宣布,可上诉至较资深的省区主教;对其他除罗马教宗以外无任何上级权威之主教的判决,可上诉至教宗固定指派之主教。

 

[29] 较资深的省区主教是指那些祝圣较早的省区主教;若两位省区主教同日被祝圣为主教,则资深者为较年长者。

 

[30]Can. 1687条 §4:若上诉明显地只为拖延,都会总主教或3项所言之主教,或圣轮法院院长,应自起初就以法令将之驳回;然上诉一旦受理,应展开第二审普通诉讼。

 

[31]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4条 §1。

 

[32] 参阅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因缺乏信仰而伪装合意或限定人意愿的某种错误,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39-40页。

 

[33]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因缺乏信仰而伪装合意或限定人意愿的某种错误 a,b,c,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39-40页。

 

[34]Cfr. can. 1101 §2: 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以意志的积极行为,排除婚姻,或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婚姻的基本特点时,结婚无效。

 

[35]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短暂的夫妻生活,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0页。

 

[36]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为阻止生育而促成堕胎,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0页。

 

[37]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婚礼期间或婚礼后固执而坚持地维持婚外情,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0页。

 

[38]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为欺骗而隐瞒不育、严重的传染病、自己曾与另一人生育子女,或自己曾坐牢,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0-41页。

 

[39]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结婚的理由完全与婚姻生活不符,或因女方意外怀孕而结婚,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1页。

 

[40]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为获得合意而施以暴力,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1页。

 

[41] 宗座圣轮法院:《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实施指南,II,案件的进程,3.向主教提出的简式诉讼,c)经医学证实缺乏运用理智的能力等,见 河北信德社:《信德》,第41页。

 

[42] Can. 1095: 下列人士无结婚能力:1. 不能充份运用理智者;2. 对于应互相交付与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严重缺乏辨别、判断能力者;3. 由于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负起婚姻的基本义务者。

 

[43] 方济各,“主耶稣,宽仁的审判者”­宗座牧函,2015年8月15日,诉讼准则,第14条 §1。

 

[44]Cfr. can. 20:“如后法有明言,或后法与前法直接相抵触,或全部从新重订前法内容者,则全部或局部撤销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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