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肋未纪 第二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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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注1]

人的估价

1上主训示梅瑟说:2“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若人以人身许愿,应将人身的代价献给上主,3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根据圣所的‘协刻耳’,估价应是五十银‘协刻耳’;4若是女人,估价应是三十‘协刻耳’。5由五岁到二十岁,若是男性,估价应是二十‘协刻耳’,女性为十‘协刻耳’。6由一月到五岁,若是男性,估价为五银‘协刻耳’;若是女性,估价为三银‘协刻耳’。7六十岁以上的人,若是男性,估价为十五‘协刻耳’,女性为十‘协刻耳’。8但若是人穷,不能支付这估价,应带他到司祭面前。司祭估定他的价格;司祭要按许愿人的财力,估定价格。 [注2]

兽类的估价

9如所许的是可献于上主作祭品的兽类,献于上主的任何走兽,应视为圣的,10不可更换,不可替代,不能以好换坏,或以坏换好;如果人拿一只走兽换另一只,以前所许的和以后所换的,都应视为圣的。11如所许的是一只不洁,不堪献于上主作祭品的走兽,就应将它牵到司祭前,12司祭估定它的好坏;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13如许愿的人愿把它赎回,除了司祭估定的价值外,还应加五分之一。 [注3]

房屋的估价

14若人把自己的房屋,献于上主,司祭应估定它的好坏;司祭估多少,就是多少。15如果献房屋的人再愿赎回,除估定的价值外,还应加五分之一,房屋才可归他。 [注4]

田地的估价

16若人将自己的一部分田产献于上主,估价应按地播种所需要的数量;一‘荷默尔’大麦种子,为五十银‘协刻耳’。17若人由喜年起,献了自己的田地,这个估价就是定价;18但如果在喜年以后献自己的田地,司祭应按至喜年尚余的年数给他估价,把估价减低。19如献田地的人再愿赎回,除司祭估定的价钱外,还应加五分之一,田地仍归于他;20但若他不但没有把田地赎回,反而卖给别人,不能再赎回;21一到喜年,田地应退还时,应献于上主,当作禁田,归于司祭,成为他的产业。

22若人将自己买来的田地,而非祖业,献于上主,23司祭就应估定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价值,那人应在当天支付你估定的价钱,这是归上主的圣物。24一到喜年,这田地应退还给卖田的人,归于这块田地的原有人。25一切估价都应按圣所的‘协刻耳’;一‘协刻耳’等于二十‘革辣’。

头胎牲畜

26至于头胎牲畜,既是头胎,应属于上主,人不能再奉献;不论是牛是羊,已属于上主。27若是不洁牲畜的头胎,人应照估价赎回,再加五分之一;如不赎回,应照估价卖掉。 [注5]

禁物

28凡照禁物法献于上主之物,凡人所有的,不论是人,或是牲畜,或是一部分田产,便不可变卖,亦不可赎回;凡禁物都是属于上主的至圣之物。29凡照禁物法应处置的人,便不可赎回,应将他处死。 [注6]

什一之物

30凡土地的出产,或是田地的谷物,或是树木的果实,十分之一应归于上主,是献于上主的圣物。31人若愿意把应献的十分之一赎回一部分,除物价外,应另加五分之一。32凡牛群或羊群,由牧童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亦即全群十分之一,应献于上主;33人不应追究是好是坏,亦不可将它更换;更换了,以前所有的和以后所换的,都应视为圣物,不得赎回。” [注7] 34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

  1. 本章为一附录,虽是晚年充军以前编辑的,但仍然暗含着许多古代习俗及法律。这些法律和习俗都表示人所许的愿,是一种神圣行为。向天主许愿,也该还愿;如果许愿而不能还愿时,人理应对所许的愿加以解释。
  2. 人能献身于天主(户6:1-12),或将自己的儿女献于天主(撒上1)。
  3. 人可将可做祭牲的牲畜,代替自己献于天主,但不可将其卖出而献其价值;至于不可做祭牲的牲畜,应将其卖出,而献其价值。
  4. 关于献房屋,和献兽类的规定几乎相同;至于献田地的规定(16-25节),是与喜年的规则相连的(参阅25:8-16)。
  5. 关于头胎牲畜,参见出13:11-13,34:19。
  6. 关于禁物,参见户21:2-3;苏6:15-21,撒上15:3。
  7. 关于什一之物,参见申12:6;厄下13:12;多1:6等。